六、工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亡职工死亡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在工亡职工死亡后出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出生当月起支付。
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时,如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有关数据核定待遇,待上一年度的有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有关数据公布后标准下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不作调整。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已经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或其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但其享受的前述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的,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后,符合享受本条第一款有关待遇条件的,从开始领取有关待遇的当月起,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或按本条第一款的法规申请补足差额。
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父母,除因工死亡职工外还有其他赡养人的,经办机构按1人核定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的供养亲属资格,其他赡养人不具备赡养能力的除外。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或待遇补差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确定。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相关法规的法规按月发放,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伤残津贴的,以伤残津贴作为本人工资按法规按月发放,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从发生之日起的第四个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确定发生日的,从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第四个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2021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加额按供养对象调整如下: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208元;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56元。以上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二、朔州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法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本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用;
(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九)生活护理费;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