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交通工具中选择转外就医出行的交通方式: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从本市到转外就医地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根据实际票据金额核定,超过前述标准的,按照前述标准核定。
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的,考虑路途、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不超过7日;
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食宿费,与转外就医地市内交通费合并计算,定额支付,标准为每日350元。
四、工伤康复与辅助器具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康复治疗或者协议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市劳鉴委)申请康复治疗确认,经确认后,工伤职工可以至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以下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市劳鉴委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应当至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结束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伤康复期满后仍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由协议康复机构提出书面建议,经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市劳鉴委申请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康复期纳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协议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在康复治疗前将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在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费用按照法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劳鉴委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经确认后,在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法规的辅助器具目录和限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首次进行辅助器具配置的;
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维修、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
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法规使用年限内需要维修,或在法规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更换的,经经办机构核定后,所需费用按照法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伤残赔偿标准
2021年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伤残津贴分别为:一级468元、二级442元、三级416元、四级390元、五级364元、六级312元。调整后一至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3396元、3207元、3019元、2830元、2641元、2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