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与职工协商是否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能否与职工协商是否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了劳动合同期限的第一年,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应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可见,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保险,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的用人单位,都应无条件地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来说,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这些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而不管劳动者是否愿意不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也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不能放弃,必须强制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
因此,就算与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第一年不缴纳养老保险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及时为员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