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
(一)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生育保险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法规执行;
(二)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需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职工在统筹区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低于相关法规的定额补贴标准的据实结算,医疗费用高于或等于相关法规的定额补贴标准的,按定额补贴标准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四)在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持《廊坊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费用收据原件、诊断证明、费用清单、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及相关病历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
生育的医疗费用
1、顺产2000元
2、剖宫产3500元
3、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500元
4、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2500元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0元;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300元;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500元;
怀孕6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200元。
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连续参保缴费满3个月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按定额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