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通过窗口柜面申报月缴存额调整。调整期间,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按法规申请漏缴、欠缴的补缴。
(二)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调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将根据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不同情况,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则分别予以调整:
1.单位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按今年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2.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符合本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缴存职工,直接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5642元的,按5642元予以调整;高于5642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六、其他事项
涉及月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和申请表单,可通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中心”专栏查阅下载。
各缴存单位应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
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切实维护职工符合相关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