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2)(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2,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参照上述单位职工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原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的,应当恢复法规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法规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法规重新申请办理手续。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法规的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情形的,按要求申请办理手续。
四、个人免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法规为职工缴存单位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五、申报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协商当地组织、人社等部门后另行通告。其他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应当于7月15日前,通过网上平台或窗口柜面申报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1.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浙江服务网”的“法人数字证书登录”渠道,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申报。尚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登录“浙江服务网”网上服务大厅先行申领法人数字证书。
2.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确有困难的网厅单位用户,可通过登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3.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县(市、区)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