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贷款材料有哪些?(2)

2023-06-0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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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房贷款:

  1、拆迁协议;

  2、拆迁安置结算清单(会办表);

  3、符合的法规有效的保证材料。

  法院拍卖住房贷款:

  1、法院拍卖通告、拍卖确认书;

  2、首付款凭证;

  3、被拍卖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购买单位住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卖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6、卖方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向分支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配合贷款调看查询和审核。

  (二)贷款受理。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并做好笔录。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借款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贷款审批。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初审、复核和批准的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告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分支机构应当积极推动与当地人民银行、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民部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贷款审核和审批效率。

  (四)合同签订。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签订《甲类委托放款协议书》后,再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在相关条款中切确担保事项。《甲类委托放款协议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协议文书应当面签,以保证借款申请人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贷款担保。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其他符合担保落地条件的相关担保资料交至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

  (六)贷款发放。对已落地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由受委托银行发出放款申请,分支机构确认后,通过直联支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账户内。放款后,应及时通告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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