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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额度及年限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购买装配式住宅54万元,其它住宅45万元)内,贷款额度按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确定。
(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20倍
(二)按相关法规首付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按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的月还款额+担保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借款的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月收入+共同申请人月收入)≤50%
借款申请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在同时符合第(二)与(三)项计算结果的,按20万元确定贷款额度。
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且年龄+贷款期限:男性申请人不超过65周岁,女性申请人不超过60周岁。
二、差别化信贷
住房套数认定执行“认房又认贷”,“房”指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烟台市区域内拥有的住房情况,“贷”指借款人家庭的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情况。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可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1.有一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
2.无住房但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