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方法第3条法规,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法规年限,但在曾参保地符合本方法第3条法规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员不符合本方法第3条法规及本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法规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5.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方法第3条法规,按第3条、第4条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后,可按法规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法规年限。
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法规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保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法规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法规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法规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6.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方法第5条法规,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法规参加居民医保,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保留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中途可按本方法法规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并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法规年限,享受相应待遇。
三、待遇衔接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2.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法规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法规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法规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法规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3.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法规办理基本医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法规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法规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法规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4.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