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加强了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
新规在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方面也做出了具体法规:
1、强调了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直接进行医保结算。
2、对持续发展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提出要求,确定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未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在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险相适应的付费方式上,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医疗服务特点,提出了不同的付费方式模式。
4、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和门诊特药待遇的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在处方共享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治疗门诊慢特病药品费用或门诊特药费用,统筹基金按法规标准予以支付。
5、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的其他购药费用,暂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