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限定被移除
“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地区承担。”这是原先政策中,对于基础性养老金加发标准的限定。新政执行后,该限定已被移除。
新政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安徽省人社厅解释说,之所以作出这样原则性规定,是符合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给地方政府留有空间,而此前省里统一规定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也因为太低而缺乏政策吸引力。不过,各地在制定本地实施办法时,不能简单地将本规定理解为,是对以前1%-10%标准规定的取消,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加发标准,从而吸引居民长期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