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节选)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节选)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