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金: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该细则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
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
应征服兵役;
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