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聘请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法规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3个月;
(2)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我国、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法规。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我国、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法规的;
(2)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法规的;
(3)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就医法规的;
(4)因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6)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或者港澳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9)按照我国法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