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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2)

2021-05-18 17:00    社保网    shebao.southmoney.com
    

 

  六、参保在职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七、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引流产前1年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引流产前1年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

 

  八、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机关事业单位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补助金标准参照企业执行。上述政策措施与之前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结算标准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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