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了吗?
生育险和医疗险已经合并。自2019年起,开始全面发展生育险和职工基本医疗险的合并实施。这一调整旨在整合两项保险的管理资源,提高基金共济能力,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同时确保职工的生育险待遇不受影响。
合并背景与依据:
合并时间
自2019年起,确定发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普遍完成合并工作。
参保管理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险,统一参保登记,无需单独办理生育险参保手续。
基金管理
生育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生育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险基金中支付。
合并后的具体变化:
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险,无需单独办理生育险参保手续。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险基金,统一征缴。用人单位按照两项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险缴费费率,个人不再单独缴纳生育险费。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生育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促进生育医疗服务的规范和能力提升。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的经办管理由基本医疗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实现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保险待遇不变:合并实施后,职工的生育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保持不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险基金中支付。
申请条件与所需材料:
到原参保地或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如医保局、社保局)办理。
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交材料并等待审核。
审核与生效
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出具《参保凭证》或变更证明。
变更后的参保地信息通常在次月生效,可通过医保服务平台查询。
注意事项:
方案实施时间:各地合并实施的时间可能略有差异,具体以当地方案为准。
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仍需满足生育险的待遇享受条件,如连续缴费满一定期限等。
天津女职工怀孕期间福利待遇及产假福利
产假期间,女性员工可以享受多项福利待遇,这些待遇旨在保证她们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和生活质量。以下是对产假期间福利待遇的详细归纳:
产假天数延长:
基本生育假:根据有关法规,正常情况下的生育假为98天。
延长生育假:多地方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码,如成都允许纯母乳喂养的妈妈额外增加30天生育假,江苏某些地区也设立了更为宽松的补假方案。
生育津贴:
发放标准: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发放方式:部分地区如内蒙古已实现生育津贴直发个人,资金直接打入参保人个人银行账户,简化了申领流程。
申领时限:女职工在产后六个月内申请生育津贴,并提前准备好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材料。
工资保证:
女职工产假期间,若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则生育津贴相当于其工资收入。
若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则需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社保补贴:
部分地区为减轻企业负担,推出了社保补贴方案。例如,江苏为企业为一孩妈妈缴纳社保时提供50%的补贴,对于生育二孩或三胎的妈妈,补贴比例提升至80%。
其他福利待遇:
不能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降低工作强度: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工作。
带薪产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带薪产检假,保证孕期健康检查权益。
陪生育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男方通常享有陪生育假,具体天数因地区而异。
育儿假:部分地区法规,在子女年满一定年龄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如上海法规双方每年各享5天育儿假。
医疗费用报销: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法规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若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温馨提示:本数据仅供参考!具体需以当地有关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