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标准分别为:
(一)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二)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
(三)怀孕7个月以上的终止妊娠按顺产待遇支付;
(四)自然分娩(顺产)2200元;
(五)难产(剖宫产)3600元;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200元。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标准分别为: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75元;
(三)输精管结扎术为150元;
(四)输精管复通术为750元;
(五)输卵管结扎术为250元;
(六)输卵管复通术为900元。
四、女职工治疗妊高(子痫)、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前置胎盘、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盘粘连7种分娩期并发症(其他并发症除外)及生育期间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保有关支付。
五、生育津贴待遇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要求的假期天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