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3、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4、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5、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6、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费用凭据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法规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