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我国和省有关规则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法规实施后,我国、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