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医疗费用发票;
6.失业女职工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救济金领取证》;
7.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配偶居住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和结婚证;
8.由市工资发放中心发放工资的女职工出具市工资发放中心停发工资证明;
9.受委托代为申领的,须出具申领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生育医疗费结算
一、参保人员产前门诊检查治疗、住院引产和住院分娩,需持本人社保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即时结算相关医疗费。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
二、市或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记账支出的门诊统筹医疗费和引产、分娩按病种限额付费的住院医疗费。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费,低于限额付费标准的,结余部分奖励给定点医疗机构,高于限额付费标准的,按限额付费标准结算。
三、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和经批准备案跨统筹地区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由市医或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