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生育医疗费
(1)确认分娩医疗身份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医院统一定额支付(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核定额清算) )。
(2)医疗费用低于固定标准的,应当按实际比例报销异地医疗费用;医疗费超过固定标准的,按照固定标准报销。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
(1)正常劳动,流产7个月以上;上年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25%。
(2)分娩困难,多胎:城市职工上年平均月工资×50%。
4. 一次性补助
一级,二级医院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