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注意事项
及时办理手续
失业后应尽快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手续,避免因逾期办理而影响待遇享受。逾期可能导致无法领取或减少领取金额。
如实提供材料
在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务必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材料虚假,可能会被取消领取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定期报告就业情况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定期向社保局报告就业情况。若重新就业,应立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否则可能构成骗取社保待遇的违法行为。
不可重复领取
同一时间段内,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待遇(如养老金、工伤保险待遇等)。这是为了确保社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备注: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有关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