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2)

2021-04-27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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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是如何确定和调整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以及我省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的有关规定,《通知》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商事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具体确定其适用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和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变化等原因导致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确认相关变更信息,由税务机关根据经确认的相关变更信息对其适用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深圳、东莞市暂为税务代征社保费模式,按照当地规定的流程程序办理)。对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类别发生变更的,《通知》规定其浮动费率档次在原浮动周期内维持不变,以提高操作性。

  四、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主要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规定,《通知》规定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关于费率浮动办法和浮动依据,《通知》规定“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由于目前实施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方面尚缺乏基础数据和测算依据,《通知》规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实施前,各市及省本级仍暂实施原本地区费率浮动办法,在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本地区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时仍同步执行原浮动周期所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对浮动费率办法作了衔接安排。

  五、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如何延续一年实施?

  根据国家关于工伤保险阶段降费措施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的部署安排,结合当前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可支撑月数等情况,《通知》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执行”。据测算,延续一年阶段降费措施将减轻企业缴费成本约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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