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照“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法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房租的:属于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高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限额,可按年或按月提取;属于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五)依照“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项)及“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五条)法定,且不在提取限制条件(第十一条)法定范围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港澳台职工及持国外永久居留证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