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按揭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办理材料及流程等详见《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办理指南》。
2.按揭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办理材料及流程等详见《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办理指南》。
2、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3、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提取材料
一、部分提取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销户提取
(一)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社保缴存明细或失业证明材料(原件1份,非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需提供)
(二)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非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需提供)
注:
1.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经中心联网核查单位社保已停缴半年的可办理。
2.职工申请时已重新在广州市就业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
(三)离休、退休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缴存人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还需提供相关退休材料(如退休证或养老金核定表、领取养老金的存折)(原件1份)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
3.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二级的伤残证(原件1份)
4.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五)出境定居的
内地居民出境定居的,需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户口注销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出境定居的签证或经公证处翻译的境外定居证明(原件1份,户口已注销的无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