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调整为202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由于202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相对于2019年未作调整,仍为2050元,拟维持缴存基数下限2050元不变。
缴存基数上限。住建部等部法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拟将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9730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法的通告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构成,按照国和本市有关法定执行。
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招用或者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