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何办理(2)

2022-11-1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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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1、缴存基数未发生变更的“正常”状态职工账户、“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不参与年度基数调整。单位若误填报的,可在清册备注栏标注“基数未变更”或“账户已封存”。

  2、新规则:职工由原单位转入新单位后,在其缴存基数未发生变更的前提下,职工账户启封后公积金业务系统将自动更新职工月缴存额,即:转入职工月缴存额=原单位缴存基数X新单位的缴存比例,新单位无需办理基数调整业务;若新单位需要重新调整转入职工缴存基数的,需同时办理职工账户启封、基数调整业务再继续缴存。

  3、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时,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位。

  4、当月汇缴金额核定之前,职工缴存基数申报有误的单位可申请再次变更,需另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情况说明。

  5、《住房公积金调整核增(减)清册》涉及职工人数在5人及其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电子版清册。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相关法规》(统制字[1990]1号)相关法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应为相关法规中的工资总额。

  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西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相关法规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做为缴存基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缴存基数的具体限额标准相关法规,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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