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存缴、获取、应用、管理方法和监管。
本规章所称住房公积金,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有公司、城区集体所有制、投资者公司、城区民营企业以及他城区公司、工作单位(下称单位)以及在职人员职工存缴的长期性住房储金。
第十九条 职工本人存缴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属单位每月从其薪水中代收代缴。单位理应于每月派发职工薪水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存缴的和为职工代交社保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由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