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按月冲还贷期间,委托人姓名、手机号码、婚姻状况、贷款信息等发生变更,须向中心书面申请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申请解除按月冲还贷业务,解除后须间隔12个月方能再次提出申请,解除同时继续履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义务。
第九条
按月冲还贷期间,优先全额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足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款本息时,中心将自动全额扣划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或借款人还款银行账户余额。
第十条
按月冲还贷期间,如遇我国法定利率调整或国住房公积金法规发生变化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新的法规执行,不再告知委托人。
第十一条
本法定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法定自2023年5月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