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将现行“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调整为:“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六、取消大病提取法规
我市现行大病提取法规超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法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法规调整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告》要求,取消该项提取法规。
七、调整亲情提取法规
将我市现行亲情提取法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简称家庭成员)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按此项法规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购房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人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父母、子女按此项法规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