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材料、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的法定的其他材料;
11、已支付不低于法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12、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13、借款申请人本人占抵押物份额不低于所有产权人平均份额;
14、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5、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责任;
16、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法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