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5.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自由交易;
6.已为该套房屋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7.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8.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2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4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9.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1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法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