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贷款审批
省直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结合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与债务、个人征信、购房情况等,对其偿还能力和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审核,在6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批并将结果告知借款人。
4、合同签署
省直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人与借款人(及配偶)、抵(质)押人共同当面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
5、抵(质)押登记
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按省直中心要求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或质押证明交存于省直中心保管。
6、贷款发放
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经省直中心核验抵押权证后,于3个工作日以内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