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同申请人条件
借款申请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借款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其有稳定经济收入的父、母、子或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异地缴存职工在兰购房申请省资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仅以本人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增加共同申请人。
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离异未满一年(以离婚证、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三、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买卖双方在同一户口薄目为亲属关系的。
四、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别墅类(联排、独栋、叠拼等)及办公、经营性质的。
五、所购自住住房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六、所购自住住房产权存有异议的。
七、所购自住住房或抵押房屋结构为砖混、混合结构的。
八、职工离、退休前半年内(含离、退休后)的。
九、异地来兰购房的自愿缴存人员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外中心缴存职工以其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