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难产、危急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或孕产妇伴随有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及统筹区外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结算。
(六)乡村振兴保证人员待遇
1、资助参保工作。
(1)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2)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
2、医保待遇工作。
(1)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倾斜,过渡为公平普惠的保证,县域内基本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
(2)大病保险农村低收入人口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3)医疗救助托底保证。
脱贫户及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制综保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年度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可在医疗救助年度4万元救助限额内,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救助比例为60%。
(七)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1、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为以下人员:
一类救助对象: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
二类救助对象: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救助对象: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工会部门认定的深度困难职工;
四类救助对象:相关部门认定的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工会部门认定的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相关法规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资助参保
相关部门确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额资助参保。
相关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资助参保。以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资助参保。残联部门确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资助参保。退役人员事务部门确定的居住在边境一线村的农村重要优抚对象,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资助参保。
3、医疗救助待遇
(1)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我国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证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相关法规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2)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2022年为2300元,2023年为2500元,四类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2022年为5800元,2023年为64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3)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一类人员按照100%支付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
(4)医疗救助支付限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