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广西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告(2)

2022-05-2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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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可对本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二)补助标准。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参保单位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所需资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参保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三)补助方式。由参保所在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采取“免申即享”新模式,按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当月的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至该参保单位的对公账户或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无需参保单位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四)执行期限。上述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202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且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不足的设区市,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到位的基础上,可以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此项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方法由自治区制定。

  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我区202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五类行业以外,受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具体方法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另文通告。

  七、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证扩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证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八、加强统筹防范风险

  (一)加强监测。各级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

  (二)加强统筹。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充分发挥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低于6个月的市,可申请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责任分担机制,自治区使用调剂金对各市失业保险进行补助,调剂金总额调剂使用完毕后,各市仍存在基金缺口的,由同级自行解决。调剂金上解、下拨及补充按法规办理。

  (三)加强监管。各地要健全基金审核、出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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