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湖南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公告(2)
(二)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以税务部门暂定数设置缴费基数下限),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现为5054元/月。2021年新的缴费基数出台时再按新基数执行。
(三)缴费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跨年一般不得补缴。今年因疫情影响允许在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未缴月度的费款。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一般按年缴纳,现为150元/年。
(四)以前年度费款补缴
1.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费款的,需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定缴费金额,参保人凭缴费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开户银行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1)补缴。补缴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费款的,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待医保经办机构完成核定并推送后,缴费人通过税务相关渠道进行缴纳。
(2)趸缴(因缴费年限不足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当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核定并推送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相关渠道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