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享受待遇
从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法规处理
办理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1.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告知书》原件
2.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医疗费用汇总及清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门诊用药需提交门诊病例和处方(门诊带药量3天或一个包装)
3.转诊、转院治疗的,提交《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在非工伤定点医院就医的,需提供《已定(拟定)工伤职工在非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抢救治疗情况报告表》,(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放射性检查治疗等费用在300元及以上者、1000元以上一次性、植入性等特殊耗材的)需提供《工伤职工特殊治疗项目申请表》
4.交通引发的工伤,需要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责任认定书》及《交通损害赔偿调解书》(单方交通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及供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就读证明,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工资收入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